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ISB1.关于灵魂与身体的相互作用,或一方进入另一方,或一方与另一方一起的运作,有三种观点和传统看法,它们都是假设。第一种被称为物质流注,第二种被称为属灵流注,第三种被称为前定和谐或预定和谐。
第一种,就是所谓的物质流注,来自感官的表象和由此而来的谬误,因为表面上看,好像影响眼睛的视觉物体流入并产生思维;同样,影响耳朵的言语流入心智,并在那里产生观念;嗅觉、味觉和触觉也一样。由于这些感觉器官首先接受从世界流入它们的印象,而心智看似根据这些器官所受到的影响而进行思考和意愿,所以古代的哲学家和经院学者便以为流注源于这些器官,并进入灵魂,从而采纳了物质流注或属世流注的假设。
第二种假设被称为属灵流注,来源于秩序及其律法,有些人也称它为偶然流注。因为灵魂是一种属灵物质,因而更纯粹,是在先和内在的;但身体是物质的,因而更粗糙,是在后和外在的;按照秩序,更纯粹的流入更粗糙的,在先的流入在后的,内在流入外在,因而属灵之物流入物质之物,而不是反过来。因此,按照秩序,进行思考的心智根据眼前的物体在眼睛上所引发的状态而流入视觉,心智也随意处理这种状态;同样,进行感知的心智照着言语在耳朵上所引发的状态而流入听觉。
第三种假设被称为前定和谐或预定和谐,来自推理官能的表象和谬误;因为心智在进行运作时与身体一起、同时随着身体行动。然而,一切运作先是连续的,然后是同步的,连续运作是流注,同步运作是和谐;例如,当心智先思考,然后说话时,或当它先意愿,然后行动时;因此,确立同步之物,却排除连续之物,这是推理官能的一个谬误。关于灵魂与身体的相互作用,除了这三种观点之外,不可能构筑出第四种观点,因为要么灵魂作用于身体,要么身体作用于灵魂,要么两者同时不断作用。
659.启15:2.“我看见仿佛有玻璃海,其中有火搀杂”表灵界最远的边界,那些拥有宗教信仰,并出于宗教信仰而非生活的良善敬拜的人就聚集在那里。“玻璃海”(启4:6)表示由基督徒组成的新天堂,他们通过圣言的字义而处于一般真理(238节)。那些处于一般真理的人也处于天堂的边界,故从远处看,他们好像在海里(398, 403,405节)。但此处“玻璃海”表示灵界最远的边界,那些拥有宗教信仰,并出于宗教信仰而非生活的良善敬拜的人就聚集在那里。由于所表示的是这些人的聚集,故经上说“仿佛有玻璃海”,并进一步说,它看似“有火搀杂”,“火”在此表示对邪恶的爱,和由此而来生活的邪恶(452, 468, 494, 766, 767, 787节);因而表示没有生活的良善,因为哪里没有良善,哪里就有邪恶。这些人的聚集在此由“仿佛有玻璃海,其中有火搀杂”来表示,这一点也可从接下来的经文明显看出来,如“那些胜了兽、兽像的人,都站在玻璃海上”,以他们来表示那些因弃绝与仁分离之信而处于生活的良善,因而在天堂的人(660节)。这海也由21章(启21:1)中“不再有的海”来表示(878节)。我也曾被恩准看到这海,以及住在其中的人是何性质和品质。他们就是那些拥有宗教信仰,常去教会,聆听布道,领受圣餐,却从不进一步思想神、救恩和永生,不知道何为罪的人。所以,就脸面而言,他们是人;就文明道德的生活而言,其中许多人也是人,但就属灵的生活而言,他们根本就不是人,因为人凭属灵的生活而成为人。
766.“她又要被火烧尽了。因为审判她的主神大有能力”表他们会仇恨主及其天堂和教会,因为那时他们发现,唯独主统治并掌管天上和地上的一切事物,而根本不是靠着自己的任何人。那要烧尽她的“火”表示对主及其天堂和教会的仇恨,对此,参看下文。“因为审判她的主(神)大有能力”表示那时,也就是在他们死后所进入的灵界,他们发现唯独主统治并掌管天上和地上的一切事物,而根本不是靠着自己的任何人。“审判她的主神大有能力”之所以表示这一点,是因为主不将任何人判入地狱,而是他们自己将自己判入地狱;因为他们一感觉到天使气场由主那里从天流下,就逃之夭夭,将自己投入地狱,这一点从前面所说明的事可以得到证实(233,325,339,340,387,502节)。
“火”表示正反两方面意义上的爱,即:天堂之爱,也就是对主之爱,和地狱之爱,也就是自我之爱(参看468,494节)。地狱之爱就是仇恨,因为自我之爱充满仇恨;因为凡陷入此爱的人皆照其程度而爆发忿怒,对那些反对者充满仇恨和报复;而属巴比伦的人则仇恨和报复那些否认他们当被敬拜和尊崇为神圣的人。因此,当他们听说,唯独主在天上被敬拜和尊崇,无论敬拜任何人而不敬拜主,就是亵渎时,对主的崇拜在他们里面变成对祂的仇恨,旨在让他们可以被敬拜的对圣言的玷污就变成亵渎。因此,这就是“巴比伦要被火烧尽了”所表示的。“被火烧尽了”是指对亵渎神圣事物的惩罚(参看748节)。耶利米书中的这些话所表相同:
巴比伦,你这行毁灭的山哪,就是毁灭全地的,我与你反对;我必使你从山岩滚下去,使你成为烧毁的山。巴比伦的城墙必全然倾倒,她高大的城门必被火焚烧。(耶利米书51: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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